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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传播,现就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1.文艺评奖是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国性文艺评奖坚持正确导向、发挥激励作用,在繁荣文艺创作生产、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发展,文艺评奖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评奖过多过滥、奖项重复交叉,标准不尽科学、程序不尽规范、监督机制不尽完善,出现个别作品脱离群众、只为评奖而创作的现象等。这些问题,对文艺繁荣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要从坚持社会主义文艺正确方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的高度,深刻认识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思想性、艺术性有机统一,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坚持尊重和遵循文艺规律,尊重作家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有机统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
3.总体目标。通过改革,使奖项设置更加科学,评奖数量更加合理,评奖标准更加严格,评奖程序更加规范,监督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品牌效应更加凸显,对文艺工作者的激励更加有力,对创作生产的导向更加鲜明,推出更多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
三、明确全国性文艺评奖的举办主体
4.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全国性文艺评奖分常设性和非常设性两类。
5.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可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上述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经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审定,可在节庆活动中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中央新闻单位可举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
四、完善全国性文艺评奖的标准和审批
6.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标准评价作品,把群众评价和专家评议与上座率、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发行量等有机统一起来,把深入基层、受到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建立能够反映文艺作品综合质量的评价体系。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把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作为参评的前提条件,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文艺工作者倾斜,严禁有劣迹的从业人员及其作品参评。
7.具有举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按程序报请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中央新闻单位主办非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采取一事一报,由中央宣传部负责审核和管理。
8.申请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应当在举办评奖前向党和国家荣誉表彰工作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评奖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地址;
(2)申请评奖项目的理由依据;
(3)评奖范围、评选条件、活动周期;
(4)所设子项名称、评奖数量;
(5)评奖章程、评委数量及结构;
(6)奖励办法、经费来源;
(7)评奖活动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压缩全国性文艺评奖的奖项和数量
9. 20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压缩1项,保留19项(保留的具体评奖项目由中央宣传部另行发文通知)。保留的19项评奖,大幅压缩子项和评奖数量,着力提高质量。
10.从严审批节庆活动设立文艺评奖申请。对已经批准的节庆活动中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境的各类文艺评奖进行清理压缩,奖项数由32项压缩为4项(保留的具体评奖项目由中央宣传部另行发文通知)。继续举办的评奖,评奖数量做大幅度压缩。压缩了评奖的节庆活动,要充分发挥文艺评论的作用。通过召开作品研讨会、评议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加大权威发布力度。今后节庆活动中的全国性文艺评奖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新增。
11.严格评奖项目设置管理。全国性文艺评奖,原则上只能设置二级子项。子项变更需报批。严禁自行增加子项或扩展到三级分项。
六、加强对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企业等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的管理
12.社会组织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组织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的情况,接受检查。
13.学校和研究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教育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已经设立的相关项目予以规范和清理。
14.报刊、出版单位和网站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网信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主办单位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已经设立的相关项目予以规范和清理。
15.严禁各类企业以各种名目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
七、健全评审机制
16.坚持正确导向,参评作品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讲述中国故事;弘扬真善美、凝聚正能量,发挥塑造美好心灵、陶冶道德情操、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
17.保持评奖规则和章程的相对稳定性,规范评奖的报送、评选、公示等程序,增强评奖透明度。
18.完善评委结构,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严格落实评委遴选、轮换、回避与保密等制度。
19.严格评奖纪律,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确保评奖风清气正。
八、加强监督检查
20.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评奖规则和评奖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1.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违规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以及评奖中的不正之风,要及时给予曝光、批评。对未经批准的文艺评奖,不得宣传报道。
22.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全国性文艺评奖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通报、责令整改。中央宣传、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联、作协等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纠正不正之风。
九、提供支持保障
23.加强文艺评奖经费保障。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其他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所有评奖一律不准向参评者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任何形式的赞助,以保持文艺评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4.加强评奖成果的宣传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加大对评奖成果的宣传展示。组织获奖文艺作品展映、展播、展演、展示。把获奖优秀作品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
十、抓好贯彻落实
25.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把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纳入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给予指导和支持,切实抓紧抓好。
26.本意见施行前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文艺评奖,应当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意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举办的评奖活动,可以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7.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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